明新科技大學碩士班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七十二條訂定。
第二條 本校研究所學生抵免學分,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生之學分抵免:
- 碩士班學生曾於國內外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肄業,但未取得該校畢業證書者
- 碩士班學生於修讀大學部期間所修習碩士班課程,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此課程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者。
- 於本校推廣教育中心修習碩士學分班,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第四條 本校依所申請抵免科目之優先順序酌予抵免,抵免學分總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 實際抵免學分數依各研究所認定相關標準辦理,惟總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各系所規定最 低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不含論文學分)。
- 抵免後學生至少仍需修業一年。
第五條 學分之抵免得包括必修與選修學分。
第六條 學分之抵免原則如下:
- 科目名稱及內容均相同者。
-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第七條 不同學分之科目相互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 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
- 以少抵多者,本校若有相關科目可補修該科目不足之學分,准予於修畢該補修科目後抵本校若無相關科目可補修該科目不足之學分,不准抵免。
第八條 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新生應於新生開學後二週內,逕向所屬各研究所提出學分抵免之申請。學分抵免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學分抵免之初審,由學生所屬之各系所負責。初審完畢後,簽請院長同意,由教務處進行複審。
第十條 各系得視需要要求學生提供原修習科目之相關資料,或以甄試方式進行學分抵免審查之依據。
第十一條 不論學分抵免多寡,學生各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低於本校學則之規定。
第十二條 必修科目停開、更改名稱或更改學分數時,得選定性質相近之科目供學生修習, 惟學生之畢業總學分數,仍應依本校學則之規定,不得減少。
第十三條 本校各研究所應依本辦法,訂定該研究所之抵免學分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